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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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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技术研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共性技术研发与工程化,实现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的重要基地;是集聚和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研究队伍,实现产学研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坚持“统筹布局、聚焦产业、协同创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其建设和发展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实力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或其他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以成为独立法人机构。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和规章,明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布局和优先领域,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调整与撤销、绩效评价和奖惩;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评审、考核、评估、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地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属高等院校、自治区属科研院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驻疆的中央管理企业、国家科研机构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培育、初审和推荐,指导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协调做好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代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负责提供科研场所、仪器设备、人力资源、运行经费等必要的保障条件,确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方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聘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组建技术委员会,协调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共性和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技研发和工程化配套,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技术转移;实行开放服务,共享拥有的大型科研设施、仪器设备,为区内外企业、机构等提供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等全方位服务;集聚和培养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人才;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科学普及等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全年申报、集中评审。申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是在自治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共同申请组建的,应签订联合组建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二)研发方向:有明确的研发方向,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针对新疆经济社会重点产业和重要领域发展方向开展研发,区域优势特色明显,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
(三)设施设备:在自治区境内有固定的办公和科研场所等基础设施,科研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
(四)人才队伍: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和成果转化的意识和能力;研发团队结构合理,相对稳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高级职称或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30%。
(五)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研发基础,近三年内承担国家、自治区的科研任务,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研发新技术、新产品,获得新品种、授权发明专利(含已转让)、软件著作权等,主持参与制定地方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等累计不少于10项。
(六)保障能力:依托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科研和生产管理制度,能够提供持续研发经费支持与条件保障,近两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企业征信失信和科研失信等问题。依托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一般不低于2000万元,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一般不低于上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或不低于100万元。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近三年产学研合作项目或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一般不少于3项或技术交易收入累计一般不少于100万元。
(七)根据行业和地域特点,对轻资产类行业、艰苦边远地区申报单位可以适当放宽组建条件。
第九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报组建程序:
(一)申请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按照要求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科技厅推荐申报。
(二)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组建方案论证,通过后批准组建。
(三)接到批复同意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按照论证后的组建方案与科技厅签订计划任务书,进入组建期。
第十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期一般为2年,组建期满,由依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对于提前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以缩短组建期,但不得少于1年。需要延期验收的,应在到期前3个月提出申请,延长期限最长1年,最多延期1次。组建期满后3个月内未提交验收申请的撤销组建资格。
第十一条 对于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资格认定,统一命名为“新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和开放、流动、竞争的运行机制,其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应由在本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高水平科技人员担任,为外聘人员的每年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要相对保持稳定。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须设立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技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创新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指导重要创新任务、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技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由不少于5名区内外优秀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至少召开1次技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更名或调整研究方向、变更依托单位、重组、撤销的,须由依托单位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变更、依托单位名称变更等事项由依托单位决定,报归口管理管理部门和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须重视科研诚信建设,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年度运行情况备案制度。依托单位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年度运行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科技厅备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填报年报,相关数据纳入新疆科技云服务平台。年度考核结果与年报填报情况将作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科技厅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绩效管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运行期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3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财政资金后补助,择优培育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优先支持依托单位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二)绩效评估结果为良好的,给予财政资金后补助。
(三)绩效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继续保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四)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到期后评审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五)不参加绩效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视为自动放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7日后施行,原《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新科计字〔2004〕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