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职称教师培养工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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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4-28

为了加大师资队伍建设力度, 改善我院教师队伍的职称结构,实现“人才强校”战略目标,学院决定20113月起启动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职称教师培养工程”,经过三年努力,学院自主培养15名高级职称人才(教授、副教授),使学院教师职称结构更加合理。

一、工作原则

学院选拔和重点培养扶持短期内有高级职称晋升潜力的培养对象采取一系列有利措施,支持其签约期内晋升指定专业的教授、副教授职称,从而培养一批专业带头人和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形成专业梯队,进一步提高学院教学、科研的整体水平。

    二、目标管理

教学单位、培养对象须与学院共同签定“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职称教师培养工程’协议书”,实行目标管理,并于每学期末检查培养目标完成情况。

三、主要措施

(一)出台《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院内收入分配制度挂钩,充分发挥职称评聘工作的导向作用,使其成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创造性的有效激励机制。同时,结合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相关政策,为全院教职工提供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建议,以便教职工做好个人职业生涯发展计划。努力营造全院教职工积极申报职称的氛围,使教职工个人成长、发展的计划与学院的整体需求、发展相结合。

(二)参照教授和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对符合晋升(转评)教授、副教授职称资历、学历条件的教师开展申报职称准备情况的摸底调查,了解其申报职称需要学院解决的困难,积极为其创造条件申报职称,并指导其有的放矢准备申报材料。

(三)按各专业的任课教师现状及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教师紧缺程度,将职称培养任务分解到教学系(部)。教学系(部)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和教职工申报高级职称的准备情况,选拔 “高级职称教师培养工程”的培养对象,经学院审批后给予经费资助。“高级职称教师培养工程”由“正教授工程”、“副教授工程”、“转评副教授工程”三部分组成。学院为正教授培养对象每人每年配套1万元专项经费、为晋升副教授培养对象每人每年配套0.6万元专项经费、为转评副教授培养对象每人每年配套0.2万元专项经费,经费配套期均为三年。培养对象及所在教学单位须与学院共同签订“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职称教师培养工程’协议书”。培养对象承诺在协议期内晋升(转评)指定专业的教授或副教授职称后在学院服务满5年;学院、教学系(部)承诺为培养对象积极创造条件,待其晋升(转评)职称后,学院按协议规定兑现相关费用。

(四)自2011年起,将三年内符合申报教授、副教授职称资历、学历条件的教职工优先列为培养对象。对签订“高级职称教师培养工程”协议书的教职工,优先安排攻读研究生学位或进修学习,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地厅级、自治区级、国家级项目和审批院级项目。

四、审批办法

(一)凡在三年内拟申报教授、副教授职称者,由个人提出列为培养对象的申请,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院组织人事处。

(二)组织人事处根据申请人任现职年限、科研情况提出拟培养对象名单及培养期。

(三)经学院审批后,教学单位、培养对象与学院共同签订“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职称教师培养工程’协议书”。

五、培养和管理

(一)培养方式:

以业余培养为主,特殊情况也可申请短期脱产进修学习,但须经所在系(部)推荐,并经学院批准同意。具体的培养方式可以是:参加访问学者进修学习;聘请专业对口的专家教授作为导师,进行培养指导;进行专题科学研究等。具体培养方式和方向应根据学院的教学和工作需要,与相关业务部门商定并经学院批准后实施。

(二)培养管理:

1)培养对象接受培养时需与学院签订《培养协议书》,承诺完成培养目标后必须为学院服务5年以上,如果培养对象在5年服务期内提出调离学院的,必须赔偿培养期内学院承担的专项培养费用及利息。

2)如果因违反法律、政策或院规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受党、政纪处分等原因导致学院将培养对象辞退的,视同培养对象未完成规定服务期处理,并按“在服务期内提出调离学院”赔偿培养期内学院承担的专项培养费用及利息。

3)培养对象在培养期满或完成培养目标后,培养措施自动失效。

4)未满培养期,提前完成培养目标的培养对象,次年培养费用的20%作为个人奖励;在培养期内未完成培养目标的培养对象,今后均不再列为培养,并返还20 %的专项培养费用。

(三)培养对象的义务:

1)培养对象在确定培养关系后,应根据系(部)教学、教改的需要制定一项课程建设或教学研究的计划,并设定完成时间。

2)培养对象在培养过程中及完成培养目标后的两年内,应承担帮助院内1名讲师开展并完成一项以上(包含一项)科研工作。

(四)培养经费管理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导师指导费;

2)各种方式的培训、进修活动开支;

3)各种类学术交流活动的开支;

4)学术专著、教材的出版以及教学或学术研究论文的发表费用;

5)科研仪器设备(不含电脑)及新项目启动费用;

6)因开展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印刷等费用。

经费使用实行报销制,按学院财务规定报销,且使用时扣除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

六、相关的考核要求

1、完成晋升相应职称的培养目标。

2、培养对象按照本人制定的培养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学习,学术科研活动,并纳入培养对象个人年度考核。

3、培养对象在教学上应完成系(部)下达的工作任务。

4、晋升正教授职称的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应就本人所从事的领域作学术报告1-2场。在中文核心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署本院名,第一作者);或获得地(厅)级科研、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项(排名第一);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级或地(厅)级重点研究项目及有较大影响的横向课题,并通过鉴定;或作为主持人争取到自治区级及以上课题。以上项目成果均须署本院名。

5、转评、晋升副教授职称的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署本院名,第一作者);或参与地(厅)级科研、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项的科研工作或参与完成自治区级或地(厅)级研究项目及有较大影响的横向课题的科研工作,并通过鉴定;或参与自治区级及以上课题的科研工作。以上项目成果均须署本院名。

6、培养对象每年初应按《“高级职称教师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任务计划表》(以下简称《发展计划表》)要求完成计划。

7、培养对象每年末提交一份工作总结报告,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科负责对照本人制定的发展计划进行考核。

8、培养对象第一年未按《发展计划表》完成任务。暂停第二年培养经费的发放。

七、教授、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的相关职称改革文件执行。

八、每位教职工就同级职称只享受一次“高级职称教师培养工程”项目经费。

九、“高级职称教师培养工程”的培养对象,以及享受“高级职称教师培养工程”项目经费的教职工,如果曾经与学院签订过协议的,则所有协议一并执行,在学院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合并计算。

十、自2011年起三年内,每年3月,学院根据发展需要,公布当年的高级职称人才培养的具体政策和名额。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和科研科负责培养对象的选拔、考核。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201131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

2012428

主题词:高级职称   教师培养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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