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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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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部)处(室):
根据地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关于做好2013年精神文明建设奖金审批发放工作的通知》(阿地文明委传【2013】18号),2013年度精神文明奖准予发给单位在册职工人均不超过1300元的奖金,准予发给离退休人员不低于在职人员50%的奖金。依照文件精神,请各系(部)、处(室)抓紧时间,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参照《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精神文明奖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按照优劳优酬的原则,制定2013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奖金分配方案,并于2014年1月5日前报组织人事处。
联系人:王丽萍 刘诗慧 联系电话:2525207
附:《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精神文明奖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组织人事处
2013年12月30日
附: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精神文明奖发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巩固学院精神文明单位创建成果,确保精神文明建设奖合理发放,不断提高我院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文明奖是学院为表彰教职工对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所做出的贡献,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推动学院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绩而采取的激励措施。
第三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和地区文明办《关于对各级文明单位发放奖金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学院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在遵守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有关规定、完成学院精神文明创建任务的情况下,发放精神文明奖。
第四条 根据地区文明办规定,学院精神文明奖的标准:在职教职工每人每年1300元(平均每月108元),离退休教职工每人每年650元(平均每月54元)。
第五条 学院内聘、试用人员和援疆干部、志愿者参照在职人员标准;临时工作人员参照在职人员标准的30%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者,对单位全体人员或责任人扣发相应标准精神文明奖:
1.不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没有把精神文明建设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未完成学院安排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任务,精神文明创建出现滑坡的,扣发单位全体人员3个月精神文明奖。(此项考核由文明办提出意见)
2.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严重火灾、失窃、人员伤亡、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扣发单位全体人员2个月精神文明奖,扣发直接责任人全年精神文明奖。(此项考核由综治办、总务处、保卫科提出意见)
3.对内部不安定因素化解不及时,上报不及时,处置不力,导致师生非法游行、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停课、罢课等影响学院和社会稳定事件的,扣发单位全体人员2个月精神文明奖,扣发部门主要领导、直接管理者和当事人全年精神文明奖。(此项考核由纪检监察室、综治办提出意见)
4.教职工或教职工家属发生违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或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发生“黄赌毒”等丑恶现象的,扣发有关教职工全年精神文明奖。(此项考核由纪检监察室、综治办、工会提出意见)
5.在教学工作中出现被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的,扣发责任人6个月精神文明奖;被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的,扣发责任人4个月精神文明奖;被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的,扣发责任人2个月精神文明奖。(此项考核由教务处提出意见)
6.管理服务人员在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责任心不强、服务意识差、弄虚作假,违反管理和服务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责任事故的,扣发责任人4个月精神文明奖。(此项考核由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提出意见)
7.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者,扣发全年精神文明奖;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者,扣发半年精神文明奖。(此项考核由组织人事处提出意见)
8.教职工个人之间发生吵架、打架等不文明现象,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扣发责任人4个月精神文明奖。(此项考核由各系部和综治办、保卫科提出意见)
9.违反学院门卫或其它管理规定,在校内滋衅闹事,扣当事人4个月精神文明奖;如当事人是我院教职工家属的,扣发教职工本人2个月精神文明奖;如当事人为校内租房者,扣发房屋出租者2个月精神文明奖。(此项考核由综治办、保卫科提出意见)
10.在校园、家属院内私搭乱建、散养家畜家禽或乱停乱放车辆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提出批评教育;发现两次及两次以上者,扣发当事人2个月的精神文明奖。教职工在办公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进行经营性活动,乱设摊点经教育不改的,扣发当事人的精神文明奖,直至停止经营性活动、拆除私搭乱建、撤除摊点。(此项考核由总务处提出意见)
11.部门卫生状况差,在学院组织的卫生评比中连续两次位于后三位的,扣发部门全体职工2个月的精神文明奖,扣发单位正职和主管领导3个月精神文明奖;在校内公共场所吸烟的,每人每次扣发1个月的精神文明奖,(此项考核由总务处提出意见)
12.侵占公共财产,损坏公共设施或财物,造成较大损失的,除要求退还财产或照价赔偿外,扣发当事人4个月的精神文明奖;年内向学院计财科借款超过归还期限1个月及以上的扣发当事人3个月的精神文明奖。(此项考核由总务处、资产办和计财科提出意见)
13.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或发生犯罪的,或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的,扣发当事人全年精神文明奖。(此项考核由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处、综治办提出意见)
第七条 对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并受到表彰的,集体获奖的,给牵头部门人均奖励1个月的精神文明奖,对获奖的个人奖励2个月的精神文明奖。(此项考核由各系处申报,文明办提出意见)
第八条 精神文明奖的考核
1.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处室按以上要求提出本部门人员精神文明奖的发放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报学院文明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
2.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考核,对应该扣发精神文明奖的,做好证据收集、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学院文明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
3.学院精神文明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精神文明奖的发放情况进行造表汇总,并提请学院精神文明委员会研究、公示后,交由财务处发放。
4.对应该扣发精神文明奖而本单位或相关考核部门漏报或隐瞒不报的,经核实后,扣发单位党政正职或相关考核部门负责人1个月精神文明奖。
5. 全院教职工都有维护文明单位荣誉的义务,凡对全院各单位及各考核部门未发现、未掌握的应停发精神文明奖的情形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对被扣发精神文明奖有异议者,可以向学院精神文明奖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精神文明奖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学院精神文明奖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工会组成。
第十条 精神文明奖的发放
1.精神文明奖于次年1月发放。
2.对年度内调入调出人员、新进人员、去世职工按在学院工作月份计发放精神文明奖。
3.对组织委派或经组织批准的挂职、学习培训、派往疆内外任管理教师等的,按学院规定的正常标准发放精神文明奖。
4. 对长期患重大疾病,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由学院文明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学院精神文明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精神文明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