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是1958年建立的阿克苏地区农业学校和阿克苏地区卫生学校、1972年建立的阿克苏地区农业机械学校、1974年建立的阿克苏地区文化艺术学校、1979年建立的阿克苏地区财贸学校和1988年建立的阿克苏地区体育运动学校。2002年3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合并上述6所中专学校,成立了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2月阿克苏地区体育运动学校和阿克苏地区艺术学校正式并入学院。
学院秉承“党建引领,特色鲜明,质量至上,多元协同,开放共享”的办学理念;坚持“立足南疆、服务全区、综合办学、社会满意”的办学定位,恪守“改革创新,科学发展,自强不息,追求卓越”的学院精神;践行“厚德爱土、重技笃行”的校训;建成理念先进的“疆内一流、国内知名、国际有影响”的新时代中国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明确学院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使学院各项活动有章可循,实现学院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中文名称: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Aks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中文简称:阿职院
英文简称:AVTC
学院网址:http://www.akszy.edu.cn
学院法定住所: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学府路041号,学院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校的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紧密结合自治区、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以发展为主线、改革为动力,依托行业,秉承产教融合理念,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提升学院科技创新力和社会贡献力,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实现学院办学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第六条 学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探索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为主要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履行办学职责。
第七条 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以应用型职业本科教育为发展目标,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举办中高职贯通教育、成人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积极开展社会培训、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与等级认定等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八条 学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突出办学特色,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计划地自主设置和优化专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职业岗位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全面发展的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九条 学院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由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举办,阿克苏地区教育局主管,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业务指导。
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原则,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学院依法接受举办者的领导、管理与监督。
举办者的权利:
(一)对学院的管理改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依法管理学院办学行为;
(三)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四)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院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五)调整配置学院的教育资源,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
(六)支持学院依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七)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的义务:
(一)支持学院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为学院各项建设提供支持,保障学院的办学自主权;
(二)为学院提供稳定增长的办学经费,保障学院办学条件和政策支持;
(三)按学院办学规模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保障学院发展建设用地,制定对学院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计划,并纳入地区本级财政预算;
(四)支持学院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引导本地区大、中型企业单位与学院合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支持办学;支持学院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五)依法保护学院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六)支持与引导学院发展,保护学院合法权益,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七)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院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
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学院党委会批准后执行。学院各二级学院、处(室)制订相应的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层次和规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十三条 学院的权利:
(一)学院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管理学院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学院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学院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学院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六)学院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院纪院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对举办者划拨的土地、经费、财产和接受捐赠的财产、资金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学院按办学成本与政府主管部门协商,拟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的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改善;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学院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其他需要学院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党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院党委会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二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学院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院纪委委员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节 院 长
第二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二)执行学院党委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
(三)制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四)落实学院人才政策、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工程计划;
(五)负责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六)负责学院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七)负责学院专业设置、申报、建设与评估、调整等;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与调整,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八)负责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九)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等重要事项;
(十)负责其他事关学院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十一)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
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人数一般为15-21人的单数。根据学院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特定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不占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除特定事项外,特邀委员不参与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另设援疆专家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可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换届时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援疆专家委员任期动态调整。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科专业设置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制定学术机构的设置方案,学科建设方案,学术专业团队建设方案,资源配置方案;
(三)制定学术方面的标准或评价办法;
(四)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学风建设规定和学术规则;
(五)负责学院自主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等;
(六)负责院级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七)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与选拔培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八)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九)审议学院交办的其他学术事务及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当到会人数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当到会人数2/3方可通过。
第四节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要是对学院教学发展、改革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的教学工作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主任委员由学院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其他院领导兼任。委员由赴阿援疆教师和各二级学院、处(室)推荐,学院党委会审定,由院长聘任。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可连聘、连任或中途解聘,援疆专家委员动态调整。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学院教学工作、把握教学发展趋势和教学改革方向,对教学改革重大问题提供论证意见,并向院长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二)审议有关教学的发展规划和重要决策;审议教学质量标准以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审议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调整等;
(三)评议重大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立项;评议和推荐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等教学奖励项目;评价人才培养质量、教风、学风和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
(四)指导制定教学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指导学院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建设;指导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指导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文化素质教育和教学质量监控与检查等工作;
(五)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
(六)督促教学改革和建设规划的实施;监督教学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有效执行;
(七)对学院教学经费的调拨、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八)仲裁协调教学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九)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评议、决定的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1/5以上委员建议,可以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2/3以上委员到会会议有效,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当到会人数的2/3,表决有效。
第五节 二级学院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者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级学院党组织在本单位内,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或党支部书记全面负责本二级学院党总支或党支部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以下单位设立教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
(一)教工党支部要围绕教学、科研、管理等中心工作,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或工作规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努力成为党在教职工中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
(二)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二级学院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学生党支部要成为带动学生班级团结进步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坚强堡垒。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推荐、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二级学院院长采取组织任命、公开竞聘等方式产生。二级学院院长定期向二级学院全体教职工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级学院副院长协助二级学院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根据需要设立教研室。教研室依二级学院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和并、撤销须经党委会讨论决定,并报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视同为二级管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与院外单位或者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正式代表总数的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委、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教代会3年或5年为一届,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和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以二级学院、处(室)为单位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院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教职工聘用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及其他院内分配方案,学院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福利费管理使用、教职工生活福利和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与使用办法,困难教职工补助办法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按照相关规定和安排,对学院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奖惩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领导人选。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学院党委讨论确定,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七节 群团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职责权限以及议事程序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团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四十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创新德技并修育人机制,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优化专业布局,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加快构建现代教育职业体系,培养更多服务区域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主要设有医药卫生类、农林牧渔类、资源环境与安全类、土木建筑类、装备制造类、生物与化工类、轻工纺织类、电子与信息类、财经商贸类、旅游类、文化艺术类、教育与体育类专业。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院发展规划、办学定位和专业发展,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有计划地调整或者增设专业,优化专业结构。
专业建设的原则是:服务产业发展、适应就业需要、突出学院特色。
专业设置、调整需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审定,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并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院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学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院强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提高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人文情怀。
第四十四条 学院开展师资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理论水平与实践技能并重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学院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建立健全教师培养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十五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重要内容,坚持科学研究工作为教学服务,通过科学研究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产学研用结合。
学院科学研究工作以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咨询和科技开发为重点,以产学研用结合为切入点,坚持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不断优化科学研究管理体制,增强创新活力,提高科学研究管理水平。
学院提倡学术自由、探索自由的精神,营造宽松、优良的学术环境。提倡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六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推动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法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学院教职员工参与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工作,并按照学院规章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实现学院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开展法制教育,维护教育公平正义,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培育知荣辱、讲正气、做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第五十条 学院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人才共育、互惠双赢”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托“阿克苏职业教育集团”,推动政校、行校、企校、校校深度合作,实现教育与产业的紧密衔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多赢的目的。
第五十二条 学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强化毕业生就业服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和机会。
第五章 学 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选择专业并完成相应课程学习;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满足学历条件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根据规定申请国家、自治区和学院的资助;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享受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
(十)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院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等活动。
第六十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德。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十三条 学院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院学生会组织的重要制度,是学生在校园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学院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资源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在广泛征集学生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照规定程序开展提案相关工作。学院充分尊重其学生主体地位,认真听取大会提案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
第六十五条 学院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学院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在校合法权益。学院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其职责为: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具体组成方式和议事程序由其章程规定。
学生申诉的程序:
(一)学生将书面申诉书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调查研究,在受理申诉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处理意见;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院长办公会审定的申诉处理意见通知学生和相关方。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四)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管理。
(五)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学院制定教师学术行为规范,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六十九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条 学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违反教学、行政和政治纪律的教职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第七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调解或者申诉;
(五)参与科学研究的权利;
(六)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院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院受理教职工申诉的机构是教师申诉委员会,教师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组织部(人事处),成员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其职责为: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院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教师申诉委员会的组成和议事程序由其章程规定。
教职工申诉的程序:
(一)教职工将书面申诉书提交教师申诉委员会;
(二)教师申诉委员会通过调查研究,在受理申诉5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结论;
(三)教师申诉委员会将申诉结论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四)教师申诉委员会将院长办公会审定的申诉结论通知教职工和相关人员。
第七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七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依法筹集办学经费,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七十五条 学院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七十六条 学院对本院国有资产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院财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切实加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
第七十七条 学院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八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预算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九条 学院实行预算管理,每年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收支计划,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八十条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不得编造赤字预算。
第八十一条 学院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捐助。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社会捐助的款物。
第八十二条 学院贯彻勤俭办学方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学院。
第八十三条 学院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账目。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八十四条 学院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八十五条 学院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八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各部门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依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七条 学院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院名、院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学院拥有的其它各种知识产权。
第八十八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校徽、校训、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九条 校徽的图形为:
说明:校徽设计整体为圆形,上方为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中文汉字毛体校名;内圆部分以阿克苏拼音首字母AKS进行变形,突出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的地域特点,A字象征学院位于天山托木尔峰雪山脚下,K字一竖象征高楼,寓意构建培养技能应用型人才的大厦,S字象征蜿蜒流淌的塔里木河,生生不息,底部象征绿洲,为阿克苏培养用得上、留得住、下得去的高端技能型人才,突显了学院独有地标特征和文化标志;中间下书阿拉伯数字“1958”,表明学院办学历史;下方为学院英文校名,呈弧形,表达学院正致力于成为国内知名、国际有影响力院校的奋斗目标与价值追求。
第九十条 校训为“厚德爱土 重技笃行”。
第九十一条 校歌为《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院歌》
第九十二条 校庆日为10月1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最终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五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需进行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修订程序依本章程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进行。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党委。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